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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简称“进口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二、监督管理原则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对进口设备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制度,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安装和使用。

三、准入与许可

  1.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制造单位”)必须取得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进口许可),方可向中国境内出口其许可范围内的产品。
  2. 进口设备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中国强制性安全技术规范(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进口报检与监督检查程序

  1. 订货合同签订前,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提前向设备使用地或入境口岸的直属海关(承担特种设备检验职能)申请进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2. 进口设备到货后,进口单位应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质量证明文件及境外制造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报,并申请实施监督检查。
  3. 海关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中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如下监督检查:
  • 设计文件审查;
  • 制造过程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监造、视频监查或文件审查等方式);
  • 口岸或使用地开箱检验,核查产品铭牌、标志、外观质量、随机文件及安全附件;
  • 必要时进行现场安全性能检验或试验。
  1. 监督检查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出具《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查证书》。此证书是办理后续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的必要文件。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进口单位须根据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退货或销毁。

五、安装、使用与登记

  1. 进口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施工前向设备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
  2. 安装过程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凭《监督检查证书》、产品数据表、质量证明文件及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等,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法律责任

  1. 进口、销售、使用未经许可、未经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产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境外制造单位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撤销其制造许可,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1. 用于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国际租赁等特殊用途的进口设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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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7 21:48:50